据相关媒体报道,刑法修正案(九)拟增设“收受礼金罪”。“礼尚往来”可能入刑成为罪名很新颖,它与公众熟知的受贿罪也有很大的关联,因而触动了很多人的神经。
收受礼金罪与受贿罪的相同点在于,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取了他人的财物或礼金。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受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既要有收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还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收受礼金罪则没有这样的要求,这就是说,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收取了他人的礼金,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构成犯罪。
拟设立的“收受礼金罪”把打击对象区别于受贿罪的打击对象,体现了刑法的精细化追求,这是刑法发展的必然产物。一个官员收取了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这是受贿罪。但是,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却不易查证。现实生活中,有些行贿者向官员行贿,但并不要求马上兑现回报,行贿者可能指望一年甚至数年之后的回报。在这种情况下,“收取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并没有明显的关联。还有这种情况:甲官员收取了财物,但他并不为行贿者谋取利益,而是由乙官员代替他为行贿者谋取利益,甲乙之间的“账”则通过其他方式、其他渠道予以了结。在诸如此类的情形下,官员有受贿之实,却很容易逃避“受贿罪”的追究,因为无法证实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收受礼金罪”填补了这个缝隙。只要你是国家工作人员,只要你收取了他人财物,且达到一定数额,就构成了犯罪。这个条款,撕破了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那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因为,行贿者在笑脸行贿时,都不会说这是行贿,而是说这是人情往来,这是一片真心、一腔真情。受贿官员也在人情往来的掩护下,心安理得地受贿。但是,“往来”的双方都知道,“人情”的背后到底是什么。
通常情况下,没有无缘无故的“人情”,也没有无缘无故的“往来”。针对官员的“人情往来”,往往与钱权交易有关。这样的钱权交易,既可能是短期的一次性交易,也可能是长期的经常性交易,还可能是较长时期之后的“期货交易”——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权力期权化”。无论是哪种交易形式,本质上都是钱权交易,都应受制于法律的阻击。
在社会关系网络中,官员也是公民个体,也有人之常情,刑法如果做出这样的规定,对于官员群体来说,可能会造成某些“不便”。但恰恰是这种“方便”的人情往来,造就了一个巨大的灰色地带:以人情往来之名,掩盖行贿受贿之实。权力腐败,就在这样的灰色地带中大面积地滋生蔓延。
其实,有关机构早已明文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这已经从党纪、政纪的层面上正式禁止了收受礼金的行为。从刑法的层面上禁止收受礼金,是把党纪、政纪的规定延伸至刑事条款,是刑法对党纪、政纪的对接。通过刑法上的“收受礼金罪”,通过挤压那个钱权交易的灰色地带,可以为阳光地带拓展出更大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