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7月23日《新京报》报道,据16名目击者签字作证,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交通局工作人员对“摩的司机”陈作雄进行了疑似“钓鱼执法”。当事人陈作雄被扣的摩托车是向他人所借,陈留下遗书称无力偿还,而后在蓝山县交通局内自缢。
“钓鱼执法”其实早已被政府明令禁止。2009年,发生在上海闵行的“钓鱼执法”事件曾引发不小的舆论风波;2010年,上海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明文禁止“钓鱼执法”,目的正在于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重庆、四川、辽宁、湖北等省市也都出台了相应的法规,明令禁止“钓鱼执法”。
可见,“钓鱼执法”是非法的执法行为,会对政府公信力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是政府和人民群众共同围剿的罪行。任何地方部门,如果包庇袒护“钓鱼执法”者,都必须负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据蓝山县的“摩的”司机称,不少人都经历过当地交通局的“钓鱼执法”,最后都是交钱了事,“罚款”金额1000至2000元不等。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其一,“钓鱼执法”在当地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被“钓鱼执法”者敢怒不敢言,或是他们的控诉得不到行政和司法的支持,问题出在了哪里?谁应对此负责?其二,非法的“钓鱼执法”背后,存在着罪恶的利益驱动。这些非法的“罚款”都进了谁的腰包?会不会还有“执法指标”和“罚金指标”在推动着“钓鱼执法”的发生?
很多基层执法者应该明白,小地方不是没人管,非法执法导致的恶果总会超出其控制能力,任何的侥幸心理都将致使其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
当事人留下“请为我申冤”的绝笔,用结束自己生命的方式,想换回清白。当地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能否让真相水落石出,给死者一个清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