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纠纷有规可依
本案承办法官毛锦介绍,本案是一起涉及预付式消费的典型案例。预付式消费,顾名思义,就是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前就大量支付对价。近年来,一些商家利用消费者喜欢便利、优惠折扣等特点,推出预付卡消费,在餐饮、美容美发、健身等行业广泛使用。但各种实惠和打折的背后,潜藏着一些难以预知的风险,纠纷时有发生。
随着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节即将到来,不少商家着手促销,消费者又要如何避免预付费后商家跑路的情况?发生商家真的跑路,应如何有效维权?
毛锦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要尽量全面考察经营者的资质、规模、信誉等情况;做到理性消费,切忌贪图便宜,一次性大量交款;不轻信商家口头承诺,服务约定要落实到书面合同上,记得索要发票等付款凭证,保留书面证据,以备发生纠纷时维权有据。
解决预付式消费纠纷,首先要有规可依。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孙天律师介绍,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预付式消费中容易产生的纠纷作出了明确规定。
孙天介绍,该条例明确了经营者的“事中告知”义务,即商家作为经营者在决定停业时,不仅应履行通知义务向所有消费者提前告知,更应主动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因此,消费者在遇到主张相关权利时,可以直接援引该条例内容作为维权依据。
针对本案中陈某、张某以注销公司逃避债务的行为,毛锦表示,公司股东切莫将注销公司作为逃避责任的“护身符”。公司注销前,必须先进行清算,股东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未将公司债务纳入清算报告内,致使公司注销后仍然存在未了结的债务的,属于未尽到清算责任,应视为未依法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6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就有对清算义务人和帮助逃债人的责任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经营者依法应当清算但未及时进行清算,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第三人和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议消费者可以对此持续保持关注,以便更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天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