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上杭7月8日电 (陈立烽 张毅晖 卢维善)福建省上杭县法院8日披露,该县下都镇的男子罗某某收购了6只“山鸡”和1只“老鹰”,被判处了五年有期徒刑。 2018年10月31日晚,上杭县公安局民警在都康村路段设卡查酒驾过程中,循例将驾驶摩托车经过的罗某某拦下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罗某某摩托车后座载的竹笼里有7个蛇皮袋,蛇皮袋中装着6只鸟类与1只“老鹰”与日常所见的家禽有明显差异,且经观察罗某某形迹可疑,怀疑其装载的鸟类系保护动物,于是将其移交森林公安处理。 经过森林公安询问,罗某某交代:大约半个月前一名“中间人”联系其是否要买“山鸡”,如果要可以找人去抓。罗某某当场表示要买三对“山鸡”(三公三母),且都要活的,也不能有一点受伤,否则不会给钱。直到今天下午,“中间人”又来找罗某某,表示他要的“山鸡”已经准备好了,一对300元,另外还抓到一只“老鹰”按120元的价格一起卖给罗某某。后二人商议当晚9点左右在庐丰路口交收。 到了晚上,罗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约定地点,发现路边的亭子里放着7个蛇皮袋,装着其预订的“山鸡”还有“老鹰”,但没有看到“中间人”和卖家,于是其将1020元现金放在卖家预留的一个空蛇皮袋内,然后将装有“山鸡”和“老鹰”的蛇皮袋放置在其摩托车后座的竹笼内。但在回家的途中,被查酒驾的民警拦下,被移送至森林公安处理。 经森林公安委托鉴定:罗某某购买的6只“山鸡”为白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只“老鹰”为鹰鸮,同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上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未办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收购、运输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6只、鹰鸮1只,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购买的野生动物均为活体,未造成严重危害,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五年。罗某某不服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龙岩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