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樊某的自我辩护开始后,她压抑多日的情绪终于爆发出来,对其母亲发病治疗阶段所遭受的痛苦进行了回忆,对自己面对母亲的自杀却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进行了忏悔,对自己家庭遭受的痛苦及目前教育叛逆期儿子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哭诉。整个法庭笼罩在一片复杂的情绪之中,在场的人无不动容。 判决,一个情理法交融的结果 庭后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合议。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合议庭成员都认为他们触犯了现行刑法,也与中国传统的伦理观念相悖,对3名被告人应当定罪处罚。 在对被告人具体判处的刑期上,合议庭成员也达成一致,但对刑法的执行方式上,合议庭成员产生了分歧。 故意杀人是严重罪行,对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适用缓刑在实践中并不多见,突破这种惯例需要很大的勇气。 夏俏骅内心也充满纠结。一方面,长期以来中国对“安乐死”的讨论还是很忌讳的,如果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是否会让社会产生鼓励此种行为的错觉?另一方面,若对被告人收监执行刑罚,是不是符合谦抑、审慎、善意的刑法理念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已遭受巨大痛苦的被告人家庭成员是否公平?对终结这个家庭悲剧是否有利? 经过慎重权衡,合议庭成员最后一致认为,考虑被告人与死者的特殊关系,被告人在死者生前进行了悉心照顾,死者系自杀身亡等情节,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宣判定在2018年6月1日。 一大早,夏俏骅来到办公室,对判决书进行了最后一遍校对。“当时心中五味杂陈,开庭时3名被告人对前途迷惘、对生活绝望的神情又一次出现在我的脑海中。如何才能让知识层次并不高的被告人真切地认识到行为的错误,并尽量让他们走出心理的阴影,经营好家庭呢?” 静下心来,夏俏骅给3名被告人写了一份法官寄语,从情、理、法三方面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并希望他们能对生活怀有希望,重新过好自己的生活,让这个家庭的悲剧就此画上句号。 该案的宣判在社会上引起一定反响,对裁判的结果也有不同声音。有不少人对本案的处理给予了正面的评价,认为本案的处理体现了“情”与“法”碰撞下的刑事司法关怀,践行了新时代刑事司法理念,有正面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