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基础不合法,法律不予保护 天心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积极配合易某明办理离婚手续,并同意自己妹妹与易某明“虚假”结婚,应对自己婚姻关系解除即离婚登记这一法律事实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至于易某明出具的欠条,并非正式办理离婚手续时的财产分割与补偿约定,而是建立在双方串通以获取更多拆迁利益的“虚假”离婚之上,不具有合法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彭某珍请求易某支付补偿款8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彭某珍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法律上不存在“假婚姻” 承办法官表示,“假婚姻”是近些年兴起的“特色婚姻”,随着拆迁补偿、买二套房、逃避夫妻债务、孩子上学等问题而粉墨登场。而法律上是没有“假婚姻”的,就算夫妻依据“假婚姻”协议办理了结婚、离婚登记,该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仍是双方的自愿行为,双方均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是,对于企图以“虚假”婚姻关系来获取不当利益时,很有可能面临着假戏成真、人财两空的窘境。 另外,民事主体间哪怕是基于意思自治而赋予权利或承担义务,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尊重公序良俗。并且一旦出现纠纷矛盾,应主动纳入法律轨道,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