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吸毒后产生幻觉,认为其被人跟踪,便先后绑架多人作为人质,并劫取多部车辆在公共场所随意冲撞。福建宁德市中院8日披露,林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4元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日凌晨3时许,林某某与潘某某、林某(均另案处理)在福安市一宾馆内吸食冰毒。12时许,林某某因吸毒产生幻觉认为被人跟踪,便乘坐莫某某的“摩的”并持刀威胁,不断前行。
当车行至福安市汽车站附近时,林某某与莫某某就是否继续前行发生争执,莫某某伺机跑走。林某某下车后,持匕首威胁陈某某,并将其停放于一宾馆门口的小车劫走。
随后,林某某驾驶该小车冲撞垃圾运输电动车、二轮摩托车、电动车各一辆,以及路边护栏、树木等,其沿104国道继续行驶时,又冲撞林某霖驾驶的小车等。此后,林某某驾驶的小车因爆胎无法继续行驶。
为此,林某某弃车并拦下驾乘二轮摩托车的钟某某和王某某,并劫持王某某威胁钟某某为其拦车,钟某某被迫拦下唐某某驾驶的小车。林某某要挟唐某某等车内人员下车,并驾驶该车返回福安市区,途中先后碰撞一辆小车和摩托车,而后驶往溪柄镇方向。
当车行至溪柄镇兴龙街时,林某某为逃避警方拦截,驾车撞击三轮摩托车、警车及小车后撞至电线杆停车。林某某下车,又持刀挟持路边的池某某,要求警方提供车辆供其离开。
警方按林某某要求,驾驶小车接林某某和池某某上车,后因车没油,林某某要求换车时,池某某趁机逃离。林某某下车劫持路边的李某某,致其脸部被刀划伤并摔倒在地,警方随即将林某某抓获。
经鉴定,李某某伤情属轻伤,被冲撞警车、小车及摩托车等车辆损失共计23151元。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某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后绑架多人作为人质并致一人轻伤,以暴力威胁或以挟持人质的方式劫取他人车辆并无证驾车在公共场所随意冲撞,造成多部车辆损坏,损失金额共计23151元,抢得车辆价值10297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绑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对林某某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