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先生在昌平区某书店购买有关动物的儿童启蒙挂图,发现挂图中的图片未标注动物性别。例如,图片上是“公鸡”,而文字标注为“鸡”。崔先生认为书店存在欺诈,遂将该书店诉至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书店赔偿。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经审理驳回崔先生的诉讼请求。
今年4月2日,崔先生在昌平区某书店购买了湖北某出版社2013年5月第1版第2次印刷的《小海豚启蒙必备挂图·动物世界》,价格为6元。回家之后,崔先生发现挂图中的动物插图所对应的文字说明中没有注明动物的性别。如:挂图中明明是“公鸡”,却只写了“鸡”,明明是“雄狮”却教孩子们说是“狮子”等等。
崔先生认为,这属于图文不符的错误,书店构成欺诈。针对这个问题,崔先生将书店告到昌平区消协,但书店拒绝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赔付。崔先生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书店退还其购书款6元,并赔偿500元。
昌平区某书店辩称,新闻出版行业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图书中的动物必须标明性别。书店是销售单位,不是出版单位,其职责是从正规渠道购进图书,这本书是崔先生自选的,书店并没有欺诈行为,因此不同意崔先生的诉讼请求。
昌平法院认为,崔先生所称的动物插图未标明性别,即图文不符的问题属于图书质量问题范畴,不构成欺诈的充分条件;另一方面,本案涉案图书是崔先生自行选取的图书,在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书店并没有对崔先生进行误导,不存在欺诈行为。此外,这本图书为动物编配的文字说明都准确标明了动物普遍通用的名称。关于图书中动物插图编配的文字说明是否应当特别标明动物的性别的问题,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崔先生提出的动物插图编配文字未标明动物性别的情况,不构成图文不符。因此,法院驳回了崔先生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