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2日披露,旅客下车后未按出站引导标志方向出站,而是朝相反方向行走,被火车撞击碾压身亡。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对这起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事故受害人贾某负主要责任,铁路运输企业——上海铁路局未尽充分防护警示义务,被判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贾某,1973年3月出生,生前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无业人员。提起诉讼的原告7人,系贾的5个姐姐和2个哥哥。贾的母亲去世已有10多年,父亲于今年1月28日去世。
原告诉称,受害人贾某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三姐姐家探亲返回,购买了2014年2月10日连云港开往徐州的1150次列车车票,准备由徐州转车返回哈尔滨。后家人得知贾某于2014年2月10日20时19分在邳州火车站被碾压死亡。原告认为,贾某为持票旅客,在火车站管辖范围内被碾压身亡,是被告管理疏忽和不当造成,对贾的死亡被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70余万元。
被告上海铁路局辩称,受害人的死亡是其自身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受害人在邳州火车站下车后未能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出站。车站的站台尽头设置了旅客止步的警示标志,站台风雨棚立柱上有引导旅客出站的指示箭头,站台尽头处是一坡面,也能起到警示作用。受害人自下车至被撞身亡,期间有99分钟的时间,应当可以出站。被告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受害人下车后径直向东行走,站台工作人员没有进行疏导和劝阻,且该车站站台东端也无有效措施,防止旅客从站台进入铁路生产作业区。因此被告未尽充分防护警示义务,应对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其辩称事故由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受害人贾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按照出站引导标志出站,置旅客止步的警示于不顾,进入铁路作业区域,置身于危险境地,最终导致自身被火车撞击身亡的后果,受害人贾某应负主要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由被告上海铁路局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事故处理费人民币20.8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