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寄托,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当下瞬息万变的时代,未成年人的成长之路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如何守护好青少年“心”世界?又如何织密未成年人安全防护网?修订后的《条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力量护“苗”成长。
明晰各方保护责任
关爱保护未成年人,让孩子们安全、健康成长,已经是全社会的共识。但不同主体具体有哪些职责,在实际操作中,各自还存在一些困惑。
修订后的《条例》,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和司法六大保护为主要章节,既及时衔接《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上位法最新内容,也有效厘清职能职责,使得各方责任一目了然、更加明晰,有助于推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格局。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更多合力。
《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后,进一步明确政府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责,其办事机构设在妇联。为了更好推进工作,《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办事机构必要工作力量。
在学校、幼儿园等未成年人集聚场所,《条例》要求建立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明确保护工作机构,并确定一名分管负责人。其中,班主任的“含金量”更加突出。《条例》明确,建立班主任选聘、培训、职责和激励等相关制度,发挥班主任在保护未成年学生中的主导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明确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儿童主任,协助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浙江,儿童主任的概念并不新鲜,早在2020年底,我省已有村(居)儿童主任2.5万余名。此次《条例》将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定要求,有利于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为有力的制度保障,也展现了我省已初步形成从上至下的未成年保护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