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快,更便捷,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
7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每日商报讯 7月15日起,全国首部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范性文件《浙江省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将正式施行。据介绍,《规定》有助于最大程度发挥行政裁决在及时定分止争、有效保护创新成果的关键作用,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
简易简化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
《规定》通过依法压缩各环节办案时限和简化办案环节,明确“独任审理”“先行比对”“径行裁决”等程序优化执法机关的办案流程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快办快结的实用实效,以降低专利权人的维权成本。此外,《规定》对简易程序的案件受理、文书送达和程序转换等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依法保障被请求人的实体抗辩权和程序异议权,有效平衡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促进裁决公平公正。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强调,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2023年1月,《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正式实施,其中第27条明确规定“对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023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提加大立法先行先试力度,鼓励引入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等制度。
基于此,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系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起草本《规定》。
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规定》采用“正面规定+负面排除适用+约定适用”的方式明确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根据《规定》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基本事实清楚:通过请求人陈述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无需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被请求人侵权事实;(二)证据确凿:请求人对其主张的侵权事实提供充分、真实、关键的证据;(三)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能明确区分权利享有者和责任承担者;(四)涉案专利权稳定:涉案专利权属无争议且未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人还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且评价报告的结论为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根据《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请求人下落不明的;(二)就同一事实再次处理的;(三)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四)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五)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根据《规定》第七条: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外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