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将修订禁毒条例 新增20余项制度性规定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09-01 14:23   

浙江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9月1日上午,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后续将以法规案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近年来,浙江禁毒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浙江省禁毒条例》自2001年6月颁布以来,分别于2004年、2011年作了修订,对规范和保障禁毒工作发挥重要作用,但受国际、国内大环境影响,传统毒品与新型毒品叠加、网上传播与网下蔓延交织、毒源输入渠道增加等,条例亟需修订完善。

修订草案共6章59条,新增20余项制度性规定,对10余个条款作了实质性修改。

其中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加强禁毒工作的领导,要求将禁毒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平安建设考核和文明创建考核。二是完善禁毒职责,明确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定期向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三是明确重点整治制度,规定禁毒委员会应当确定禁毒重点整治区域和单位,明确整治工作目标并责令限期整治。

修订草案紧密联系浙江实际,规定了一些特色鲜明、针对性和实效性较强的条款。比如推进禁毒数字化改革,建立毒品监测预警平台;加强禁毒区域协作,提升区域毒品治理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等;加强行业自律,要求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快递、娱乐业等行业协会实施自律惩戒措施;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开展禁毒信用评价,对禁毒信息主体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实施联合奖励与惩戒。

在毒品管制方面,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在食品、烟草制品、电子烟油等物品中添加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及其非法制品。生产、销售产品的包装、标识和广告不得含有毒品、毒品原植物的文字、图案等元素。为堵塞以转让、赠送、出借形式流转易制毒化学品可能用于制造毒品的漏洞,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因转产、停产,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让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转让企业应当在转让之日起5日内将所转让的品种、数量和受让企业名称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同时,修订草案要求加强新精神活性物质监管,对尚未列入管制目录的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的或可能用于制造毒品的物质,要求编制禁毒监控物品清单,加强对生产、经营、使用、出口禁毒监控物品的管理。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强化禁毒宣传、完善戒毒管理、完善法律责任等。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作者:记者 钱祎 通讯员 邱春霖  编辑:张翟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