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该接走病人的救护车中途接错了人,最后病人不幸身亡,医院要不要赔呢?不久前,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街道调委会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救护车接错人引起的纠纷。
今年5月,家住岑港街道的王大伯突发疾病摔倒在地,家人紧急拨打120。
急救中心和王大伯家属约定在岑港马目西方明珠碰头,然而事发凑巧的是,该路段同时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且也呼叫了120。
第一辆本应接走王大伯的救护车到达这里后被拦停,并接上了受伤的车祸伤者,第二辆救护车到达已经是十分钟之后的事情了,急救医生对王大伯进行了现场抢救,但他已无生命体征。
事情发生后,王大伯家属要求急救车所在医院对家人死亡负全责并进行赔偿,但双方因为索赔金额过大一时无法和解,于是向岑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岑港街道调委会在调查清楚前因后果后,本着严谨的态度和法律顾问、法院工作人员等各方法律人士沟通。
面对死者家属几十万的索赔要求,调解员耐心地说明,救护车虽被中途拦下导致迟到了十分钟,但事出有因,而且没有证据表明这是导致王大伯死亡的关键。医院方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而不是全责,建议死者家属降低赔偿期望值。
经过调解员数次调解,最终家属同意了医院进行适当补偿,本次纠纷终于得到妥善化解。
律师说法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婧:
急救中心调度的第一辆救护车未达指定地点履行救护义务,导致对王大伯的救护延迟了十分钟,救护车所属医院负有保证“及时”发车的义务,故医方的迟延救护行为存在过错。
但是,该过错与王大伯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王大伯的死因未经鉴定,在没有证据证明迟延救护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的情况下,家属若要求医院对死亡结果承担全责,一般不会得到支持。但毕竟延误抢救客观上降低了抢救成功的几率,每个人的生命都应当受到第一时间的保护,结合医方过错程度,基于公平合理原则及人道主义精神,即便迟延过错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极小,医方均应当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补偿,既是过错赔偿,更是对死者生命的尊重、对家属精神的抚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