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 近日,平湖市检察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展开拟不起诉公开审查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等7人作为公开审查听证人员,与生态环境局、公安局、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共同参与案件公开审查。通过听证人员和案件承办人实地走访查看企业经营状况和排污设施整改情况,举行公开审查听证会,后经过案情介绍、犯罪嫌疑人和案件承办人发表意见、听证代表发问、表决等程序,平湖市检察院最终对涉案人员李某、邝某作出定罪不起诉的决定。
李某所经营的平湖市某设计服务部从2016年至2019年11月期间,在邝某的操作下违法向污水管网排放废显影液和显影废水,污染了水环境,经鉴定评估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计14.5万元。 由于李某、邝某均系初犯,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加上平湖市某设计服务部系个人独资的小微企业,年利润六七万元,员工仅3人,其中两人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邝某,其主要业务是为租赁于同一厂区的平湖市某印刷厂做配套,疫情初退亟待复工复产。上述情况,都是检察机关作出定罪不起诉决定的重要依据。 但不得不说,本案能作定罪不起诉的另一个原因,就是早在3月24日李某和邝某已经积极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一次性向财政账户缴清了全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自愿额外支付了2万元赔偿金。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以往的污染环境案件,只能通过司法程序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弊端在于周期过长,要经过诉讼、判决、执行等程序,即使涉案人员愿意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也没有捷径可走。那为什么这起案件能在短短2个月内让涉案人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履行完毕呢? 这归功于平湖市今年3月11日率先探索出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工作机制,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搭建了一条“快车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