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快报微信公众号 8月14日晚8点多,余杭一个6岁小男孩吃了一块面包,不小心呛入呼吸道,抢救无效窒息而亡。孩子母亲周女士说她怎么也想不到,孩子就吃了块面包,怎么就要了命? 事情发生在杭州未来科技城万达广场负一楼一家叫“婵之云”的内衣店里。当时周女士和孩子姑姑在里面挑选内衣,三个孩子在店里玩。孩子姑姑说看到店员给了侄儿一块面包,孩子很快就吃完了。 店员小黄事发时也在现场。“小孩自己想吃,我们同事也是好心,就给了他一块,面包还挺大的,他一口就塞下面包,吃下就噎住了。” “孩子吃了面包后脸色就不对了,像是要吐,他手在挥啊,大概是难受,不让碰他。”孩子姑姑说,“一分钟不到啊,侄儿就倒地上了,大小便失禁。” 孩子姑姑在现场给孩子做了心肺复苏,紧急送到医院后孩子的呼吸心跳都没了,医生做气管插管,看到气管上方有一块食物堵在那里,初步判断是食物堵塞气管口造成窒息。 孩子没有抢救回来,不幸身亡,给孩子面包的店员是负责收银的姑娘,也去派出所做了笔录。 目前,警方已排除该事件为刑事案件。 事发后永辉超市给全体商户发函禁止与顾客分享食物 涉事商铺是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的租客,事发之后,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给全体商户及营业人员发了个函,其中提到“要求全体营业人员在店铺可见范围内不得放置任何食品,禁止营业人员在店铺内吃东西,在营业期间禁止与顾客分享食物,以免引起纠纷”。 传统向孩子表达爱的方式被质疑能不能给别人家孩子递食物? 平时看到可爱的孩子,大人们会喜欢给孩子些好吃的东西,特别是上了年纪的老人,恨不得把所有好吃的都放在孩子手里,除了红包和食物,想不出其他方法表达对孩子的疼爱,特别过年的时候,串门子,谁不是看到孩子就抓一把吃的往手里塞啊。 昨天,事件经报道后,网友们在表达悲痛的同时,也较多讨论了“能不能给别人家孩子食物”的问题—— 有主张为了避免惹事,以后不要再给孩子食物。 张嘉嘉:不要给孩子食物,搞不好惹事,让小孩父母自己喂食,这个店员以为拉好感,结果闯祸了。 renjss:小孩再喜欢可爱也不敢给别人小孩吃东西了。 秋红:悲剧,以后不能随便给孩子吃东西了。 华夏子孙:真是好心变坏事,千万别给小孩食品。 还有家长表示,会教孩子不要吃别人给的东西。 敦爸:我跟我父母说过,出去即使遇到熟人,若给小孩吃的,一律谢绝,不是挑剔,是为了安全! 年糕狐狸:孩子可惜了,这小姑娘也可怜,估计有阴影了,不过我其实很不赞同这种随便给孩子吃东西的行为,不仅仅会噎,有些小孩对有些东西还过敏,或者本身有些病不能吃一些东西,对待孩子不仅仅要好意,更要谨慎。 随机采访二十多位市民大多数表示还是会给别人家的孩子吃的 8月16日,记者采访了二十多位市民,年龄从30多岁到50多岁不等,大多数受访者表示以后还是会给别人家的孩子递食物的,但会提醒孩子慢点吃,吃的时候不要笑和闹。 龚大伯50多岁,外孙女2岁多。 “我听说这个事情很震惊啊,一般过年过节,或者朋友亲戚到我家来带着孩子,我肯定会把巧克力,糖,或者水果面包给孩子吃。”龚大伯自我反省了一下,依然表示以后还是会给小辈们分食物,但会提醒孩子慢慢吃。 30岁张女士说:“朋友亲戚的孩子来我家,我肯定还会给吃的,但会提醒孩子,要一口口吃。太吓人了 ……以后可能我会在旁边盯着。” 60岁的王阿姨觉得,这个事毕竟是偶然事件。自己活了大半辈子了,头一次听到。“以后给孩子吃东西一定要让孩子养成细嚼慢咽的习惯。朋友亲戚来了,还是会给小孩子吃的东西。不过不会给巧克力、糖、带核的果子类似容易噎住的东西,给牛奶饮料就蛮好。” 32岁刘先生说:“以后肯定还会给朋友亲戚的孩子吃的,但可能会改成水果,切得小一点,薄一点,不要带核的。” 也有家长听说这个事后,说以后再也不给别的孩子吃的了。 61岁姜大伯就说以后过年过节,不会给别人的孩子递食物了。“万一孩子噎到,我要负法律责任了,别好心变坏事。”他说以后别人递食物给自己4岁的外孙女吃,也会拒绝。 店员和超市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嘉宾: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康海杰律师、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王斯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初始委员倪泓 三位律师的意见一致,这是一个谁也不想看到的意外事件,店员原则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店员不存在故意的过错。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也即如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个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女店员和孩子以及孩子父母之前不认识,无任何瓜葛也没有前仇旧恨,不存在加害的主观故意,警方也排除了刑事案件。 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女店员存在故意侵权行为。 第二,店员不存在过失的过错。 但她是否存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过失呢? 根据报道所述,在店员给男孩面包吃时,男孩的母亲(即法定监护人)及姑姑均在现场,且姑姑也看到店员给孩子吃面包的情节,但两人均未阻止孩子接受店员的面包,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明,以常识判断,小男孩吃面包不致敏或致死。 6岁男孩已是学龄儿童,从一般生活经验来看,其已具备独立进食包括本案中面包在内的常见食物的能力,按照一般社会经验法则判断基本也不会存在危险。 由此,在男孩母亲和姑姑的认可下,店员的合理注意义务非常有限,给予男孩简单易食的面包,其行为本身也未违背善良风俗。 在男孩发生噎食后,店员及时拨打了120,并跑去商场服务台叫人帮忙,也属于合理的救治措施,同时,孩子姑姑也给孩子做了心肺复苏,但仍然未能救回孩子。 事件中也无证据证明女店员有明知6岁男孩无独立进食能力,仍放任6岁男孩独立进食面包而积极追求其死亡后果的主观意识。 综上,女店员在事件中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行为,对6岁男孩的死亡没有过错,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这是一场不幸的意外。 6岁男孩因在进食过程中窒息死亡,超出正常事故预见范围,若医院可以进一步证实,小男孩的死因为一次性咬食面包过多、吞咽过急造成,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偶发因素而导致窒息死亡,这就是一个谁也不想看到的意外事件。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但如果店员给男孩的食物不是面包,而是属于幼童极易发生噎食的瓜子、花生米、豆子等,其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孩子在进食后,可能会发生危险而仍然疏忽或者懈怠,则其对损害结果就有一定的原因力,可认定其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认定商场未尽到安保义务可能性较低 王斯律师说,商场商铺确实对消费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保障义务,更多是指商场的设备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或因店铺内存在安全隐患,而非本案的情况,因此要认定商场未尽到安保义务的可能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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