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山西一高中生晚11点后上厕所被记违纪严重警告,并自费打印“自我认识”1000份,分发至各班、各宿舍及各处室。9月18日,当地教育局发布“情况说明”:
据媒体报道,该中学德育处工作人员表示,学校每晚10点20分下晚自习,10点45分熄灯。按规定,熄灯后至11点40分间,除特殊情况外,学生不许上厕所、随意走动,“担心影响别的学生入睡。”如因身体不适等原因必须在该时段上厕所,需提前告知管理老师,否则将被记严重警告处分一次。
学校制定这样的规定过于严苛,缺乏对学生实际情况的充分考量。学校晚自习的结束时间与熄灯时间之间仅预留了25分钟,对于学生而言,需要在这25分钟内从教室回到寝室并完成洗漱等就寝前的准备工作,时间分配上十分紧迫。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在熄灯后偶有上厕所等正常生理需求实属人之常情,学校应给予理解和包容。此外,在熄灯后至11点40分间,学生如因身体不适等原因上厕所,需要提前告知管理老师的规定也不够人性化。对于本就身体不适的学生而言,优先解决其身体上的紧急需求是更为迫切和重要的。要求他们先报告再行动,不仅可能延误病情、加重不适感,也没有体现学校对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深切关怀。
退一万步说,学校出于保障学生休息质量的初衷,制定了如此严苛的规定。然而,在执行这些规定时学校完全可以更灵活、人性化。仅仅因学生在熄灯后上厕所,就让学生背负违纪严重警告,并自费打印“自我认识”1000份,分发至各班、各宿舍及各处室,这种惩罚方式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极不相称,其严厉程度远远超出了合理的界限,极有可能给学生的心理造成不必要的负担与伤害。教育的本质是引导与关爱,而非简单的规则执行与惩罚。学生在熄灯后有上厕所等需求,学校第一时间应当关心学生身体是否不适,温和提醒学生不要影响他人休息,而不是刻板地按照规定惩罚学生,这样反而会让规定失去公信力,让教育无法发挥其本质作用。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制定一系列的规定来维护教学秩序、管理学生,这无可厚非。但每一位学生都是活生生的人,不是被提前预设好程序的机器。学校在教育管理的过程中要融入人文关怀,理解、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这样才能让规定充分发挥其应该起到的教育、引导作用,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