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河北邯郸三个未成年人涉嫌故意杀人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决定,对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检察机关表示,将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力度。此案的这一重要进展透露出几点重要的信息。
首先,惩治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有法可依。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前,刑法第十七条规定14周岁以下的低龄未成年人并不承担刑事责任,只能通过家庭教育、提升学校参与、责令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2020年12月,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周期提前的情况,增设了第十七条第三款,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到12周岁,采取扩大国家刑罚权的方式以有效应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明确了未成年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就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其次,三个未成年人被核准追诉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本身、对更多同龄人、对广大家长,都具有显著的普法意义,也向社会传递出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鲜明态度和价值遵循。该案可能是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后的第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公众反映强烈的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如果不依法受到惩戒,势必会产生不良示范效应,也不利于低龄未成年人充分认清自己的罪责,不利于日后重新回归社会。此次最高检察机关回应社会关切,核准追诉,这就给全社会一个明确信号:低龄未成年人涉嫌严重暴力犯罪,一样可能面临刑罚。
再次,事后惩治和教育在先并存并重,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事后依法惩治是必要的,但毕竟造成了重大的社会成本和损失。追究刑事责任和处以刑罚是处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最后的手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追究刑事责任和处以刑罚并不能根本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问题。未成年人基本上处于上学阶段,很多犯罪行为与校园霸凌连在一起。这就需要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治理校园霸凌紧密结合起来。无疑,学校对预防和治理校园霸凌负有主要责任,家长也负有重要责任,整个社会也要形成反对校园霸凌的道德声量、舆论氛围和制度体系。
最后,家长需要更加重视对孩子的管教,承担更多的监护责任。在一些同类案件中,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往往疏于对未成年人的管教。现代社会,成年人忙于工作、疏于管教的情况并不少见。未成年人犯罪的上升势头必须引起家长和监护人的警醒。无论何种原因,家长或监护人都必须承担起管教责任。否则,造成严重后果,害人害己,悔之晚矣。社会也要完善制度供给,为有需要的家庭和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