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表演者并不必然等同于原唱”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莎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法律角度而言,“原唱”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行业和公众约定俗成的说法。我国《著作权法》主要保护的是表演者权和著作权,其中表演者权保护的是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
在司法实践中,原唱的认定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是首次公开发表的时间,这通常是最重要的参考依据;其次是表演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唯一演唱权”或“原唱权”等条款,则具有决定性作用;再次是作品登记信息,虽然登记不是强制性的,但可以作为重要证据;最后还要考虑行业惯例和公众认知。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已经明确表示,首次表演者享有的表演者权并不必然等同于原唱身份的认定,这意味着时间顺序虽然是重要因素,但并非唯一标准。如果其他表演者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创作初期就被约定为首唱,即使发布时间较晚,也可能被认定为原唱。
那么,同一首歌能否有多个原唱?常莎表示,在音乐产业实践中,多人原唱的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在影视原声带领域。要认定多人原唱,必须满足几个关键条件:首要条件是创作阶段就有明确的多版本演唱计划,这需要提供原始的创作文档、会议记录或合同等证明材料;其次是各版本表演者都获得了完整的授权,包括表演权、录制权等;再次是各版本都在合理的首发周期内完成发布,这个周期通常在30天左右,以确保各版本都属于首轮推广;最后还需要考虑行业惯例,比如在影视歌曲中常见的男女对唱版本。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单纯的“双版本”并不自动等同于“双原唱”,必须要有创作初期的多版本计划作为支撑。如果某个版本是在原唱走红后追加制作的,那么即便获得了授权,也很难被认定为原唱。在处理类似案例时,通常都会重点考察多版本是否是创作初始意图,而非事后补充。

在QQ音乐和网易云平台搜索歌曲《年轮》显示,张碧晨与汪苏泷均为原唱。
关于张碧晨方主张的“唯一原唱”,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常莎指出,主张“唯一原唱”需要提供充分的法律文件支持。最重要的就是排他性授权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该表演者享有独家演唱权,排除其他任何人的演唱权利。此外,如果能在版权登记文件中特别注明“唯一原唱”身份,也会大大增强主张的可信度。
在实践中,仅凭首发时间和传播范围很难在法律上确立“唯一性”主张,因为这两个因素更多影响的是市场认知而非法律地位。值得注意的是,唱片公司或制作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也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必须与合同条款相互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