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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女孩与男友同居生下一儿一女,分手后抚养费男友不认账!法官判决……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3-03-22 09:00   

橙柿互动讯 浙江温州文成的女孩小菊和男友小刚,在1998年相识并恋爱,随后开始同居,生育一儿一女,但未办理结婚证。

2012年时,两人因感情不合而分手,同居关系就此解除,两个子女均随小菊一起生活,多年来,小刚从未来看过一双儿女。

时至今日,女儿即将上大学,小儿子也要升入高中,学费成了这个小家最大的负担。

无奈之下,女儿小棋想到了久未谋面的父亲,求助后遭到拒绝。

在子女的支持下,小菊将小刚告上文成法院,要求他支付子女抚养费共计175000元。

小刚当庭自认,子女均为与小菊共同生育的子女。但小刚认为,孩子均登记在小菊名下而并非自己名下,自己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最后,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文成法院最终认定:小刚应支付小菊抚养费100000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手里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费。

本案中,非婚生子女一个无独立生活能力,一个未成年,且一直诉原告小菊生活。

现如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将对其健康成长造成影响,且孩子也愿意跟随小菊生活,同时根据孩子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抚养费。

法官认为,民法典规定,男女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男女双方如果未到民政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无论对外是否以夫妻相称,其同居关系军不备法律承认和保护,双方之中任何一方都可以自行决定解除同居关系。

但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均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当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应当按照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告进行确定,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仍应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

孩子不是父母双方感情的附属品,无论父母关系如何变化,均应承担其相应的抚养义务,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男女双方应树立正确的婚恋价值观,提高法律意识,切莫因一时冲动种下苦果。

只有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才能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来源:橙柿互动  作者:橙柿互动记者 程潇龙 通讯员 张杰  编辑:陈周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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