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规范相关服务
受访专家表示,一方面,“ADHD”不应被标签化、流行化,而是应留给专业评估;另一方面,应对相关网络科普内容、自测量表和市场服务进行规范。
在徐莹看来,从监管层面而言,可用的工具已经齐备。广告法解决宣传定性问题,精神卫生法与《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解决资质越界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预付式消费相关司法解释解决退费与赔偿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解决数据收集问题。
受访专家建议,规范ADHD相关的网络内容、自测量表和市场服务,应划清以下专业边界:第一,提高疾病科普内容的专业门槛,涉及ADHD等疾病解读的科普内容,尽可能由具备专业身份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出品;平台也应遵照《关于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行为的通知》,落实医疗科普账号资质核验机制。
第二,防止商品“蹭”病名。广告法明确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市场监管部门、平台应当建立广告预警筛查机制,将相关医学术语纳入风险词库。
此外,徐莹建议,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非医疗机构、非专业人员违规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的行为;平台则应针对违规传播、售卖不规范测评量表和商品的情况加强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