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开始施行,社保缴费违法行为首次被纳入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体系。《基准》明确,用人单位欠缴社保最高罚三倍。同时需要注意,所谓“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无效的。
统一全国执法标尺 杜绝同案不同罚
《基准》第30项明确,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根据欠缴的金额和占应缴总额的比例,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档执行。举例来说,如果一家公司欠缴社保600万元,占应缴总额的35%,就触犯了第三档,最高可能被罚款1800万元,外加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介绍,其实“一到三倍罚款”并不是新增的罚则,早在2011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已经明确。这次是统一了执法的尺度,什么情况下处以三倍,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很大差别。裁量基准是统一执法的尺度。

今年7月,《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向社会征求意见时,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东北、西南、西北、中南、华北、华东等区域先后发布区域内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款征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体例结构不统一、科学合理性不足、裁量因素不一、指引作用发挥不足等问题。制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全国税务行政处罚尺度,有利于压缩税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空间,防止同案不同罚,平等维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