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业纠纷情况
(一)关于网传“违规核销店庆券”情况。经调查,2020年,陕西利和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利和公司”)所属5家店铺位于商场5层、B1层部分区域。赛格商场于2020年9月25日至2020年10月18日举办七周年店庆活动并发放店庆券,明确消费者可于2020年9月29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使用,利和公司所属5家店铺均参加了该店庆活动,按“单笔单柜实付满600元可用1张300元店庆券”进行核销。2021年4月,赛格商场发现部分会员号在利和公司所属店铺有“短时间内连续购买、购买品类一致、购买金额略高于店庆券使用门槛、支付方式一致”等现象,认定利和公司有违约套券行为。2021年6月16日,利和公司以书面形式确认其存在违约套券行为。经查阅资料、谈话询问、第三方审计机构核查原始纸质销售流水单,调查专班初步认定,利和公司当年确实存在违约套券行为。
(二)关于网传“高额罚款”情况。经调查,网传“高额罚款”为双方签订《合同书》约定的违约金。2020年8月,赛格商场(甲方)与利和公司(乙方)签订的《合同书》第16.5条约定:“乙方(包括乙方员工)或乙方(包括乙方员工)与他人协作违反甲方规定,套取甲方VIP积分返利或分单开票套取赠品、银行刷卡活动返利及甲方推广活动的各类电子券,一经发现,乙方应按违规套取总金额的1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约定总金额的价格,并提前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赛格商场据此要求利和公司对其违约套券行为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确定赔付金额为1154.6万元。2021年6月16日,利和公司书面确认同意分批次从其货款中扣除。调取的资金往来明细单显示,上述金额已于2021年12月履行完毕。经核实,利和公司自2021年至今,未就上述违约金事宜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益。双方于2026年5月25日至6月30日,就1154.6万元违约金的减免事宜进行过多次沟通,未达成一致。经调查询问,赛格商场在未与利和公司就违约金核算基数进行确认的情况下,单方面设定“同一会员号使用10次以上店庆券且单笔金额均在700元以下”核算标准,认定利和公司“违约套券的金额达606.72万元”。经第三方审计机构核查调阅活动期间利和公司的38279份销售数据,赛格商场7月2日《情况公告》中所称“违约套券的金额”实为其单方面认定的违约套券订单的销售金额,依照其核算标准,符合条件的销售单数为9664单,按9664单全部存在违约套券行为,每单套券300元,推算出最大可能违约核销店庆券金额应为289.92万元。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属于经营者之间的商事合同,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暂未发现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调查专班初步认定,赛格商场《情况公告》中所称“违约套券的金额”实为违约套券订单的销售金额,存在事前未在《合同书》中明确“违规套取总金额”的核算标准,事后单方面认定违约金核算基数的问题;要求利和公司支付的1154.6万元违约金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