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职称评审将迎重大调整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6-03-27 16:07   

附件2

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我部研究起草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职称工作的首部部门规章,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暂行规定》自2019年施行以来,对于依法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有效提高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在实际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需要在此基础上,对《暂行规定》进行完善,进一步完善评审要求,优化评审管理服务。此外,少数地方在职称评审中也出现了一些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处置相关问题时依据不足、手段有限,有必要对《暂行规定》进行修改,进一步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信用管理。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聚焦强化评审监管、加强信用管理、完善评审要求等重点问题,共修改《暂行规定》条文10条、新增条文5条。目前《修改决定》共1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强化评审监管,压实主体责任。一是明确评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称评审相关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职称活动等职责,压实评审单位的主体责任。(第一条)二是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质量评估机制,对评审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情况实施综合评估、分级管理和常态化监管。(第九条)

(二)加强信用管理,健全诚信体系。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本次重点对信用管理方面条款做了修订。一是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健全职称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称活动中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职称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第十条)二是明确评审单位实施信用管理的具体职责内容,包括制定职称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具体办法,在所实施的职称活动范围内按照规定认定失信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理,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记录和汇总失信行为信息并按照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归集。(第十条至第十二条)三是明确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工作人员失信行为具体情形,为开展失信认定提供明确依据。进一步完善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工作人员在职称活动中存在失信违规行为的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三)完善评审要求,优化评审服务。一是畅通非公领域人才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渠道。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自由职业者等申报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具体要求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三条)二是完善申报、评审过程中有关工作要求。完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补正期限、评审通过表决要求等规定,强调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保密、回避等要求,维护评审客观公正。(第二条、第四条至第八条)

(原标题:人社部:职称评审将迎重大调整)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作者:  编辑:管鹏伟
返回
杭州网·杭州新闻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