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程记录显示 其“挂床住院”长达371天
为了查明赵某是否存在过度医疗和“挂床住院”行为,被告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一旦查实赵某存在刻意延长治疗时间“挂床住院”,因此产生的费用能否获得赔偿?
被告律师从医院调取了赵某住院时的长期医嘱、临时医嘱、体温单、CT检查报告单、用药记录等病程记录。法官调查发现,原告赵某确实存在“挂床住院”的行为。

荆州市公安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袁敏介绍,虽然原告起诉的住院天数是429天,但是根据原告的用药记录、体温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查明,原告在医院实际只有58天进行了相应的用药记载,其他的时间都没有任何的治疗记录。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实际住院天数应该为58天。而剩余的371天属于“挂床”行为。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那么原告赵某“挂床住院”期间的费用,究竟该由谁来承担?
袁敏介绍,原告的住院时间当中,一旦被认定为“挂床”的时长。这些“挂床”的时长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通过核查,最终计算出来“挂床”期间的金额接近有两万余元,这些费用都由原告自行承担。
随后法院对这起因“挂床”行为引发的诉讼案进行了判决。
荆州市公安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袁敏介绍,对于本案中原告因“挂床住院”产生的不合理损失,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本案中合理的损失,比如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依法予以支持。最终判决由被告向原告赔偿共计金额19万余元。本案判决现已生效且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