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潮新闻记者采访了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他认为根据著作权保护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法律只保护独创性的表达,不保护思想。“抄袭在法律中并非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对应《著作权法》中的侵犯著作权行为,主要指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或改编权。”
除此之外,司法认定是否侵权的一般原则是接触+实质性相似。“王朔、霍达等作家的作品发表于前,满足接触要件。此事件焦点在于相似内容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对于如何判定抄袭,付建表示,判定抄袭并非简单的字数对比,如果雷同部分属于作者独特的比喻、细节描写或体现了独创性构思的语句组合,即使字数不多,也可能构成实质性相似。
付建进一步分析,杨本芬回应自己并非抄袭,而是有摘抄习惯,在写作时不自觉使用这些相似的描述语言,更加证明自己有过接触,即使是不自觉使用这些文字描述只能构成非主观侵权,但是侵权行为客观存在,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使是局部文字,只要该部分文字本身是他人独创性的表达,对其进行复制就构成侵权。”
“被侵权人需要收集自己被抄袭的证据,然后向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此外,对于发声博主,付建提到,该博主只要是基于事实而进行的对比,没有歪曲事实,隐瞒真相,使用侮辱贬低性质的词语,而是客观陈述事实就不会有侵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