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建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建春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建春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