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效力认定差异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强亲属的合理损失共计450987元。面对保险责任的认定,法院作出了清晰区分。
关于交强险部分,法院指出,交强险具有法定强制性,其核心立法本意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救助,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属性。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交强险时,应采取即时生效等方式,充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伟的车辆处于脱保状态续保,保险公司对此事实明确知晓,理应预见脱保期间的风险。但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既未提示张伟选择保险生效时间,也未说明该“次日零时起保”的潜在风险,而是直接适用格式条款确定生效时间,实质上剥夺了投保人的选择权,显然与交强险的立法本意相悖。因此,该“零时起保”条款对张伟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商业三者险,法院的认定则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法院认为,张伟作为货运车辆驾驶人,长期从事运输行业,对商业保险的投保规则、合同条款等应当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其在收到电子保单后,对载明的“次日零时起保”保险期间未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对该约定的认可。因此,张伟主张商业三者险“零时起保”条款无效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万元,其余损失22万余元(已扣除张伟垫付的费用)由张伟自行承担。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