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因患病导致不能适应现有工作状态或岗位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另行安排工作,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相应法定义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须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
“魏某因患脑血管疾病不能熬夜,其及时向主管报备情况并明确表示以后不能上夜班,公司在明知魏某身体状况的情况下,仍安排其从事夜班任务。魏某再次明确表达其因身体原因无法上夜班,该意见有事实依据且合情合理,公司理应体恤并适度调整工作安排,但公司却以其不服从公司安排以及连续旷工为由,分别作出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的处罚决定,明显有失公允、恰当,处罚不具有合法性。”本案承办人、昆山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丹妮说。
最终,昆山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结合魏某工资标准和工资年限,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2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魏某对判决结果很满意,目前也换了一份工作。在这里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因患病导致不能适应现有工作状态或岗位时,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另行安排工作的申请,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相应法定义务。”魏某代理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