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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诱入投资陷阱
陈某经营一家售卖洁面产品的日化公司。2020年初,通过老客户“发哥”介绍,参加了李某的茶会。在聊天中,李某得知陈某有一笔广告宣传预算。李某计上心头,开始一番慷慨激昂的“画饼”。李某鼓吹自己的项目获得过亿投资额,一线明星阵容加持,可免费宣传陈某产品,陈某还可以按比例分红票房收益。如此丰厚的条件让陈某心动,但因从未涉足电影领域,况且洗护用品与“打拐”结合宣传有些牵强,陈某不免犹豫。为进一步取得陈某信任,李某便宣称电影最大的投资方是北斗公司,影片也会展示该公司的强大科技实力,有知名的制片人设计,肯定可以取得不错的宣传效果。听到有北斗公司作为背景,陈某便与李某约定日期商谈具体合同细节。
几日后,双方签订合同,约定陈某投资260万元,电影定于2021年初开拍,2022年初上线。如若2022年12月后仍未上线,则投资方还可要求进行全额本金无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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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班无果识破骗局
随着时间流逝,上线时间悄然过去。期间,陈某有询问过项目推进情况以及资金去向,但李某始终含糊其词。2022年12月陈某提出要去片场探班,李某表示现场安有北斗卫星设备,事涉国家机密并不方便探班,陈某心里渐渐犯起了嘀咕。见项目迟迟无进展,陈某要求李某按合同要求退还投资款,李某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脱,直至最后失联。
在朋友建议下,陈某在国家电影局查询,发现该电影的备案单位是另一家公司,且该公司早已因为经营异常被吊销了。陈某感觉自己可能受骗了,随即报警。
经公安机关调查,除陈某外,电影并无其他投资人,并未与任何演员约定档期。所谓“北斗公司”也是李某借用了朋友注册的“北斗天汇”公司,并不是陈某理解的“北斗卫星导航”公司。李某将260万元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仅有少部分用于支付剧本改编、员工工资。电影拍摄并无实质性的推进。
近日,经我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