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通过国有企业举债融资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隐性债务1.45亿元。德州市陵城区政府于2023年6月批复同意由德州旺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融资代建”的方式,实施应由财政资金保障的11.45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截至2024年6月,德州旺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使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州市陵城区支行贷款资金支付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款1.45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45亿元。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东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陵城区委副书记、区长时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陵城区副区长任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陵城区副区长张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陵城区农业农村局局长马某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对时任陵城区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孙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德州旺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四、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通过国有企业垫资建设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性项目,新增隐性债务103.85亿元。2020年5月以来,按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理委员会相关专题会议要求,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武汉光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现武汉光谷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国有企业垫资建设16个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项目。截至2023年6月底,企业垫付建设资金83.21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83.21亿元。2021年6月,按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相关专题会议要求,光谷科学岛(武汉)有限公司负责与社会资本方合资成立项目公司对区域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项目进行投融资、建设及运营,项目建设期满后回购社会资本方全部股权。截至2023年6月底,项目公司垫付该区域内25个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20.64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20.64亿元。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汪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刘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总工程师、副主任冯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和交通局局长谢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副局长刘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汪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五、重庆市武隆区通过向国有企业借款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新增隐性债务1.6亿元。2022年12月,原武隆区仙女山(白马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现武隆区仙女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武隆仙管委会)同意向重庆市白马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调拨白马山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1.6亿元。同时,武隆仙管委会向重庆武隆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6亿元并转入武隆仙管委会在武隆区财政局开立的代管账户,武隆仙管委会随即将前述代管账户中的借款资金1.6亿元拨至重庆市白马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6亿元。中共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武隆区副区长、武隆仙管委会党工委书记、主任刘某责令检查;对时任武隆仙管委会党工委委员、重庆武隆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重庆武隆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