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罪手段行为的认定
强制性手段行为,是成立强制猥亵罪的必要条件,具体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与之相当的能够达到使他人明显难以反抗程度的其他方法或手段。
强制猥亵罪中的暴力,应当限定在对人的身体实施的有形力或者物理力,且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第一,行为人先采用其他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打击,使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进而实施猥亵行为。如先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捆绑,造成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然后再实施猥亵行为;第二,强制与猥亵“同步进行”。也即在行为人以暴力手段压制受害人反抗的同时,猥亵行为也在同步进行。如本案中,王某就是在用暴力手段压制受害人反抗的同时,以亲吻及触摸隐私部位的方式,对受害者强行实施了猥亵行为。
关于胁迫方法,其表现形式为对被害人实施直接或间接威胁等精神上的强制压迫方式,使得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由于害怕行为人胁迫的内容实现而不敢反抗,进而使得行为人得以实施猥亵行为。这种胁迫可以针对受害者本人实施,也可以针对第三者实施,既可以是语言上的威胁,也可以是行为上的威胁。
该案中,王某以亲吻及触摸隐私部位的方式,强行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其暴力行为达到了使被害人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侵害了被害人的性自主决定权和性羞耻心,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