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门锁被商家拍摄短视频带货 法院:道歉并赔偿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4-12-14 07:47   

法官释法:构成侵害肖像权有两大要件

本案中,要认定事实的关键在于被告使用原告的肖像权拍摄短视频,是否取得了原告的同意,拍摄的短视频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于是法官调取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做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作意思表示。”

法官表示,对于被告安装门锁时的拍摄行为,原告虽有知晓,但并未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予以认可,不能以原告未作回应就认定原告已经接受和同意被告取得和使用其肖像。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法官 刘畅:被告在微信中只是告知说上门安装门锁拍视频,但是原告没有回复,有可能原告没有看见,也有可能原告没有同意。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以自己的方式,不管明示默示的方式,同意被告拍摄她的视频。

此外,法官介绍,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在本案中,被告拍摄的视频对象特定,王女士并非偶然入镜,且被告将王女士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和营利,目的明确,不属于法律规定地对个人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范畴,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王女士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024年8月9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判决被告在其注册经营的网络账号上对其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王女士肖像一事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王女士经济损失1500元。

消费者如何维护权益 商家如何规范其行为

如今,许多商家热衷于将线下消费实况以短视频或直播的方式展示在网络上,以此来吸引更多客流,却未注意对消费者的保护。对此,消费者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商家和网络平台又该如何规范此类行为呢?

记者发现,许多消费者在线下场所消费时并不知道自己被商家拍摄上传或直播到网上,消费者时常会担心自己被动充当商家的引流道具,同时给自己相关行踪、面部等信息带来泄露的不确定风险。

专家表示,随着线上线下消费场景加快融合,商家创新营销方式,将消费者真实消费过程制作成短视频上传到网上进行宣传,可以给更多的消费者提供真实的消费场景感受,同时这类短视频也可能会在短视频平台获取更多的流量推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规定,商家在拍摄、直播消费者,应取得个人同意;同时,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因此专家也指出,商家在进行宣传推广的同时,也应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充分告知消费者拍摄的内容、目的、使用范围等,征求消费者意见。

除了商家要规范自身行为,网络平台对涉及消费场景的短视频或直播内容也要加强审核力度。快速反应、处理、下架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短视频或者直播内容。

(原标题:买门锁被商家拍摄短视频带货 法院:道歉并赔偿)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作者:  编辑:陈周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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