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下班骑车掉坑里摔伤,申请工伤人社局不认,法院判了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4-10-15 11:07   

一法官骑车下班回家掉坑里,摔伤牙齿申请工伤,单位认定其为工伤,人社局不认。

该法官不服,认为人社局对法律理解有误。双方各执一词,对簿公堂!结果会怎么样?

事件回顾

陆某为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法官。2018年3月28日晚11时许,陆某在单位加班后,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掉入施工下陷的坑中摔伤。经蔚县医院检查,诊查其个别牙齿脱落、松动。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施工单位未在施工路段设置标识,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经中间人协调自愿赔付陆某经济损失5000元。

事发第二天,陆某到报案,公安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施工单位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陆某所在蔚县法院认为,陆某在单位加班后,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掉落施工的坑内摔伤,应当属于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应予认定为工伤。

2019年3月4日,陆某向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2019年3月20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对于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人社局认为:

①认定程序合法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陆某应当提交其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所需的关键证据材料后,陆某称无法补正。为此,我局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认定,并在2019年4月2日依法向陆某和蔚县人民法院进行了送达,程序合法。

②认定事实清楚

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陆某应当提供其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法律文书,但其举证不能,故我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

③适用法律法规适当

陆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受到的事故伤害,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更没有提供符合其他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对其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得当。

对此,陆某不服,认为自己加班回家途中掉坑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人社局对法律理解有误,应予撤销。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决:该起事故属意外事故,且《情况说明》非法定部门出具。

来源:橙柿互动综合  作者:  编辑:陈周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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