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加大对酒后驾驶的惩处力度,聚餐饮酒后,很多人都会选择叫代驾,代驾这一新兴行业不断壮大。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代驾过程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那么,与代驾相关的纠纷,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代驾开车发生事故
司机公司共同担责
某日夜间,高先生与朋友聚会后,在甲公司运营的打车软件上发出了一笔代驾订单。随后,甲公司安排代驾司机小夏接单。行驶途中,小夏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高先生的车辆受损,并产生车辆维修费3000余元。高先生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甲公司和小夏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及替代性交通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系打车软件的经营主体,小夏在打车软件上接单并提供代驾服务,由此产生的服务收益由甲公司和小夏按比例分成,二者应当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法院判决甲公司与小夏对高先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共同赔偿高先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用及替代性交通费。
法官表示,司法实践中,因代驾司机不当驾驶造成车辆或人身损害引发的合同纠纷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较为常见。司机向乘客提供代驾服务,一般构成服务合同关系,如因司机过错损害乘客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主体的认定方面,小夏和甲公司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在小夏存在过错的前提下,甲公司亦应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承担连带责任。
代驾司机途中受伤
劳务公司被判赔偿
小山是乙公司的代驾司机,双方签订了《劳务服务协议》,约定小山应当根据乙公司的工作要求和安排,从事代驾司机的劳务工作,按照劳务指令中所述的时间、地点和条件提供代驾劳务服务。
某日,小山收到代驾安排后,如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自行车前往乘客的指定地点。在途经一路口时,小山与刘女士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小山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小山先行向海淀法院起诉刘女士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然而,小山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存在过错,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应当负主要责任,刘女士负次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刘女士向小山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等损失。小山遂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自己剩余比例的医疗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山与乙公司间签订有《劳务服务协议》,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小山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了损害,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小山受伤的主要原因系其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其本人对受到的损害具有过错。法院综合认定乙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庭后,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出于对提供劳务者个人权益的保护,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小山与乙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小山在接到代驾的工作任务后便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往指定地点,在客观上开始执行代驾工作,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害,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小山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因此法院最终根据实际情况及乙公司的真实意愿,综合认定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
放任醉酒乘客开车
代驾有错公司担责
白先生与朋友聚会饮酒,散场后其朋友通过打车软件呼叫代驾,并为其设置了目的地,丙公司的代驾司机小王接单。
小王按约送白先生回家,但在驾驶途中,白先生多次要求小王停车,要取消代驾并自行开车。小王劝阻无果,其在白先生的坚持下提前结束了代驾服务。随后,白先生自行驾车离开,小王也骑车离开。意外很快发生,驾驶途中,白先生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并当场死亡。
白先生的亲属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小王及丙公司等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万余元。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小王在尚未到达目的地时提前终止了服务,轻信并放任醉酒的白先生驾车离开,对白先生的死亡存在过错。但白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酒后禁止驾车的规定有清醒的认识,其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王的代驾行为系履职行为,相应的责任应当由丙公司承担,法院判决丙公司赔偿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法官表示,当事人之间订立形成合同关系,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小王在打车软件上接单提供代驾服务,与白先生之间构成服务合同关系。代驾司机在乘客处于醉酒状态的情况下,应当对乘客欲行醉驾行为进行劝阻。就算白先生多次要求代驾停车,也不能因此免除代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