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惩戒权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4-09-03 08:10   

家长接受程度不同

“不好管”“管不好”

近日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实际上,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已明确,中小学教师可行使多种教育惩戒手段,同时也为惩戒权划出了“禁区”“红线”,赋予了学生、家长申诉的权利,并强调家校合作的重要性。

有相关规定作为“靠山”,在教学实践中,为何仍有部分教师表示自己“不好管”“管不好”?

北京某小学语文王老师表达了自己的困惑:合理的惩戒行为如果引发了学生身心安全问题,教师是否要担责?“暂停或限制学生参加集体活动”若引起青春期学生叛逆或过激行为,教师应该如何处理?

北京某学校教师马慧提出了大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即:教育惩戒的难点在于惩戒的尺度没有定性,不同家长对于惩戒的接受程度不同,老师眼里的惩戒可能是家长眼里的体罚。“惩戒和体罚,能不能通过客观表述作出具体规定?”

还有老师告诉记者,《规则》规定,对“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可以实施必要惩戒,但“故意”一词难以确定,容易引起教师和家长间争议。常见的情况有因家长擅自免去孩子作业引发的争议等。

对此,蔡海龙认为,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教育惩戒的尺度仍然不够明晰造成的。

“《规则》对于学校和教师可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主要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在其所列举的惩戒措施之中,有些类型属于内涵清晰便于施行的,如点名批评、责令书面检讨等。也存在部分内涵不清或是难以施行的,例如额外的教学任务或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个课时以内的罚站、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等。还有一些类型的惩戒措施,如训导、训诫、教导、管教等,对其内涵和形式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给学校和教师留下了较大的选择和裁量空间,在实施过程中很容易产生漏洞或出现解释不清的问题。”蔡海龙说。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姚金菊告诉记者,《规则》作为教育部的一个规章,要求它将任何事情都事无巨细地作出规定,是不现实的。重点是要关注观念的普及以及学校有没有落实教育惩戒规则,在校规校纪上有没有具体化。

姚金菊指出,《规则》第20条明确规定,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所以重点还是得靠学校自己去具体落实”。

姚金菊还表示,目前更应该重视家长与学校在惩戒问题上的沟通与联动。“对于学生适当处理之后,我认为应当尽快告知家长,要关注学生的心理状态,形成一种联动。”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程方平则提出,可以通过细化案例解读的方式,让教师明确具体的边界。“我们不应该避讳教育里出现的一些问题,应该去记录、分析这些案例,细化出现什么情况是老师的责任,出现什么情况是学生有问题,这有利于老师进行教育管理乃至惩戒。”

家校社会充分合作

提供具体规范指导

《意见》出台后,不少网友纷纷表示“把惩戒权还给老师”,代表了整个社会对教师职业的尊重。

同时,有受访老师向记者表达了这样的困惑:对学生实施惩戒时,如果家长硬是不接受,坚决要求对孩子免予处罚,惩戒权是否会成为“空中楼阁”?教育惩戒权实行过程中的种种困境该如何破除?

对此,受访专家指出,要想真正发挥好教育惩戒的作用,仅靠教师一方是远远不够,要在探索的过程中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的实施、监管和救济机制,让学校和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并让家长和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学校及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共同实现立德树人目标。

姚金菊告诉记者,《意见》重申教师教育的惩戒权,强化教师管理教育的责任,“这是非常重要的”,旨在进一步强化教育管理规则的落地执行,“比如此次《意见》中明确提到‘维护、支持’,就是对教师行使权利的鼓励,对于现实情况是有积极意义的”。

在蔡海龙看来,政府应当积极推动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性文件的出台,进一步完善教育惩戒的规范体系,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更具有操作性的规范和指导;学校要通过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支持和保障,同时监督教师依法实施教育惩戒,确保教育惩戒的权力不被滥用;从家庭和社会的角度来说,应当培养科学的教育理念,正确认识惩戒在培养学生健全人格中的重要作用,支持、理解、配合学校和教师的教育管理,通过家校社之间协同配合共同实现立德树人的目标。

姚金菊说,要想让教师惩戒获得更好的效果,推动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实施一体化很重要。除了通过现有的家长课堂家长会、家委会等方式,还可以建立家长之间联系沟通的机制,让家长之间形成一种正能量,共同做好学生教育工作。

程方平认为,要让学校和家长之间建立信任,除了双方真诚交流外,也要提升老师的综合素养,加强老师的职前培训,把对学生问题的洞察和化解矛盾的智慧当成教师一个非常重要的素养进行锻炼。

值得注意的是,惩戒和体罚只有一线之隔,教师在实际行使正常教育惩戒权过程中,需要把握好度和原则。《规则》明确,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等行为。

对此储朝晖表示:“惩戒的目的是教育,非教育目的的行为则不在惩戒范围内。要根据老师和学生的实际情况来使用惩戒权,不同的老师有不同的教育智慧,其把握的度也是不同的。如果能使用其他方式解决学生的问题,就无须使用惩戒。”

同时,受访专家还提到,老师在实际行使正常教育惩戒权过程中,除了行为要符合规范,还要明确两个前提。一是惩戒的目的是教育,是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管理和矫治;其次惩戒的界限,是以不伤害学生身体、心理、自尊为前提。

“实施教育惩戒要坚持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原则,教育性就是遵循教育规律,注重真正的育人效果;合法性就是要符合法律规定,要坚持客观公正;适当性就是采取适当措施跟相应的过错相适当。”在姚金菊看来,维护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会对遏制校园内的不当行为包括欺凌行为起到威慑或者阻止的作用。

(原标题:教师惩戒权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法治日报记者 赵丽  编辑:陈周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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