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定罪需要依据伤情鉴定的情况
“这种事情不能说一点没有,”塔沟武校一名管理人员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不管是一个单位,还是一个地方,都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你想想我们学校在校生有三万多人,如果都这样的话,那我们早就解散了。”
该管理人员提到,学校配备有教练和生活老师,孩子有什么事情都可以直接联系他们,“不能说因为一只苍蝇,就毁了一锅饭,还是得看资历、看学校、看态度”。
另一名该校的工作人员则向中国新闻周刊否认有教练殴打学生,“我们是最大的武校,每年一到招生季,就会有舆情出来”。“几万人,还保护不了孩子的安全吗?”他说。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我国刑法中目前并没有专门的“虐待儿童罪”,只有一个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而学生不属于教练的家庭成员,所以,对于老师虐待学生之类,多数是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谭敏涛称,在本事件中,教练对学生进行殴打,学生经诊断为精神障碍,如果经过鉴定,二者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学生的伤情已经达到了定罪处罚的标准,该教练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造成学生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谭敏涛表示,如何定罪需要依据伤情鉴定的情况。
在他看来,教练毫无缘由、多次体罚学生,超出了正常的教学范畴,属于随意殴打学生,情节恶劣的,还涉嫌寻衅滋事罪,该罪不以受害者构成轻伤为前提,但需要有情节恶劣的情形。
“这里的‘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殴打人精神疾病等严重后果等等;在本案中,教练在教学过程中多次殴打学生,孩子臀部及大腿位置的大面积淤青红肿,以及造成学生‘精神障碍’,都属于性质恶劣的范畴。”谭敏涛说。
(文中郜诚、小军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