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气”也能卖?记者实探:气味浓烈,未写明香精辅料具体成分 市场监管局:不建议直接食用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4-06-14 09:28   

网友“炸锅”:拒绝“锅气”菜

对于“锅气”香精的出现,网友们炸开了锅。“这年头什么都能研究出来,拿到手第一时间拿去炒了个菜,跟店里味道差不多”“香味按比例添加的,还是太假了,闻起来劣质。”“姜味太重了,刺激性大。”买过的网友在商品评价中如是说。

“锅气这么抽象的东西是怎么弄出来的?”“那不就是烟熏味和油烟味?”“用了这个,成本又少了。原本五片大蒜、两勺酱油、一勺蚝油产生的效果,现在只需要一片大蒜,半勺酱油,加点这个香精就行了。什么都能做到,就是不能老老实实做菜。”“天哪,竟然还有锅气这东西。”“还是老老实实在家做饭吧,起码没有‘科技与狠活’。”……对于“锅气香精”,不少网友表示是第一次听说,大部分网友则持反对态度。

食品用香精:不直接用于消费,可用于加工

“锅气”香精的使用有没有相关标准?2020年9月11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GB306162020正式发布,2021年3月11日开始实施。其中,关于食品用香精的定义为由食品用香料与食品用香精辅料组成的用来起香味作用的浓缩调配混合物(只产生咸味、甜味或酸味的配制品除外,也不包括增味剂)。食品用香精可以含有或不含食品用香精辅料。通常不直接用于消费,而是用于食品加工。

食品用香料定义为添加到食品产品中以产生香味、修饰香味或提高香味的物质。食品用香料包括天然食用香味物质、天然食用香味复合物、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烟熏食用香味料、食品用合成香料。食品用香精辅料为发挥食品用香精作用和(或)提高其稳定性所必需的任何基础物质(例如抗氧化剂、防腐剂、稀释剂、溶剂等)。

关于原料要求,食品用香精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应符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

新标明年2月份正式实施

食品添加剂再好用,首要前提还是食品安全。今年3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距离上一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发布有十个年头。新标将于2025年2月8日正式实施。其中,删除了部分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规定,比如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

记者注意到,新标明确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的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2013)的规定,凡添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进行标示。

“食品用香料、香精达到标准是可以使用的,一般用于食品的加工、包装、运输或者储藏。不能对人体产生健康危害,不能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也不能移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南京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预包装根据通则,上面要标明生产许可证号,标签、标识要清楚,“个人消费不建议,也不建议直接食用。”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姜婧仪  编辑:陈周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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