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狗佩戴牵引绳
是否意味尽到义务?
这起案件双方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被告人高女士强调自己牵了狗绳。那么,是否只要为狗佩戴了牵引绳,就等于尽到了宠物饲养的责任义务?同时,被告人高女士还指出,自己的狗没有对沈女士产生接触或攻击行为,而且,沈女士驾驶电瓶车载人未佩戴头盔,也存在过错。对此,法院对此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原告未戴头盔存过错
不影响认定被告过失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吴文俊:原告骑着车辆到达现场附近的时候,应该是发现了这样一个犬只,采取了制动的措施,最终导致了原告和她的同行人摔倒在地。这时候原告做出的反应,在法院看来是属于正常人应对一个突发情况可能做出的反应,这时候我们就没有办法把它认定为是一个意外事件。
公共场所视频显示,沈女士在事发时驾驶电瓶车载人,在驾驶过程中也未佩戴头盔,高女士就此认为,沈女士本身也存在相应的过错。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吴文俊:根据上海市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原告在骑行的过程当中,她载了一个12周岁以下的人员,并不违反相应的规定。原告的受伤主要是在她的左肱骨和左肩关节,并不涉及她的头部。所以我们认为尽管原告没有戴头盔,确实有一定的过错,但是这样的过错并不构成在本案当中对于原告损害的法律意义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