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李斌 上铁法院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
一
对随身物品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人损害需担责
本案中,被告拿取放置于行李架上的物品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水杯滑落砸伤其他乘客。被告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具有预见性。被告应当自行承担由其行为引发的风险后果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
明确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的合理界限
公共场所管理人既是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则的制定者,同时也是执行者和维护者,管理人应积极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本案中,被告铁路上海集团公司已经尽到了对旅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对原告受伤承担责任。在案件审理中,法院积极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价值评判,肯定了铁路上海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行为,既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合理界限,同时也是对其履行正常管理职能、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鼓励,引导公共场所管理人更好地履行管理职责,提升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