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了公司让我把自己的微信留下……”合理吗?有人打过官司,法院这样判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4-02-28 13:31   

此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发布一例相似案件的判决结果。

2017年8月,某数码公司通过其在职员工袁某名下的手机号码注册了案涉微信账号,并相继提供给离职员工许某及现在职经理张某使用。2017年9月,刘某入职该公司从事销售部营业员;自11月起,案涉微信账号由刘某使用并进行了实名认证。2021年5月,刘某私自将案涉微信账号和昵称予以变更。某数码公司发现后,向刘某发出《通知书》要求返还,被刘某拒绝。后某数码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某数码公司以刘某的上述行为侵犯其对案涉微信账号享有的使用权益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立即停止使用案涉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并配合变更微信账号密码及重新绑定到指定的手机号等。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微信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案涉微信账号系袁某根据某数码公司的授权,为履行职务行为而注册的工作微信账号,故某数码公司对该微信账号享有使用权益以及因使用该微信账号进行商业活动所享有的财产利益。刘某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对案涉微信账号的使用,现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刘某继续使用案涉微信账号已不具有正当性;如继续使用,客观上可能会导致原信赖该微信账号寻找某数码公司的客户或潜在客户流失,从而损害某数码公司对该微信账号所享有的财产性权益。据此,应认定刘某的行为侵害了某数码公司就案涉微信账号所享有的虚拟财产权益,遂判决支持某数码公司的诉讼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微信账号属于虚拟财产,在权属产生争议时,应通过考量账号的生成以及实际利用情况判断权益归属。用人单位就工作微信账号享有占有、使用等财产性权益,负责日常使用工作微信账号的员工在离职时应返还该账号。

审理该案的法官朱晓瑾认为,在认定微信账号权益的归属权时,可以根据以下两点判断:

一是可以根据微信账号的生成进行判断。账号类虚拟财产的生成,主要体现在注册行为。一般而言,谁注册即享有该账号的使用权。但在注册者与使用者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仅从注册的外观去判断虚拟财产权益的获得者,会忽略注册行为背后的注册目的、用途,忽视实际使用人的财产权益,不利于虚拟产权的充分保护。案涉微信账号系基于职务行为而注册的工作微信账号,故因该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某数码公司享有、负担。

二是可以根据微信账号的实际利用活动进行判断。网络虚拟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经济价值,判断谁能享有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的一个重要标准是谁创造了经济价值。本案中,刘某作为某数码公司的员工,利用公司配备的工作微信账号开拓、维系客户以及收取业务款项均系其工作职责,故其因此所创造的经济价值应认定为工作成果,归属于某数码公司享有。

(原标题:“离职了公司让我把自己的微信留下……”合理吗?有人打过官司,法院这样判)
来源:橙柿互动综合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  编辑:陈周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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