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哄、怂恿他人自杀是否属于违法行为?该如何惩处?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3-07-03 07:32   

直播自杀起哄者众

相关平台亦需担责

前不久,江苏一网友刷短视频时发现,同城一女子准备用刀片直播自杀,赶忙报警求助。民警迅速赶到女子家中。经了解,轻生女子胡某今年24岁,最近因感情生活遭遇挫折,情绪很不稳定。经民警耐心劝导,胡某最终决定放弃轻生念头。

相比于胡某,网红“罗小猫猫子”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在2021年10月15日的一场直播中,“罗小猫猫子”和网友互动时手边放了一瓶农药——据知情人介绍,她并不是真的想喝农药,而是希望以此引起已分手的男友注意,挽回感情。但在直播间网友“你快喝吧”“想喝就喝”“快喝快喝”的起哄怂恿下,“罗小猫猫子”喝下了农药,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还有网红“管管”,其生前称被网暴者盯上了,线上线下的谋生之路处处受阻。今年2月9日,“管管”发布视频称自己遭到网暴,随后发布多条被网暴的相关内容,还有“黑粉”怂恿他卧轨自杀。2月11日,“管管”在直播中服下农药自杀,不幸离世。

与现实中对轻生者围观起哄相比,在网络平台上,由于信息传播迅速、网友非实名等原因,起哄怂恿者往往更多。那么,平台是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谢澍认为,平台要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自杀直播、起哄自杀等行为,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平台应当予以审查和封禁,审查不力则承担没有履行监管职责的违法责任。

记者注意到,在他人自杀时,还有围观群众或网友通过拍摄视频、直播等方式进行传播。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在谢澍看来,这种行为本身是不道德的,客观来讲也会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和社会危害,应当进行谴责,但很难认定为违法行为而受到法律规制。

隗卓然则认为,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通过直播、拍摄视频等方式传播他人自杀行为,可能存在以下法律责任:侵犯轻生者个人隐私权;相关视频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传播信息内容,损害了网络空间和社会良好秩序;在渲染自杀的同时,可能涉及鼓励教唆他人自杀。“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针对审查义务,网络平台不应承担对每一个视频都进行详细的主动审查责任,因为这不仅会对网络平台造成巨大的负担,而且也不现实,在自媒体遍地的时代,每天的新视频数量众多,网络平台难以逐个审查。但是对于可能存在风险的视频,例如被投诉、举报等,网络平台则要对内容进行及时审查、处置,不能置之不理。”谢澍说。

公众加强法治教育

平台夯实监管责任

减少起哄怂恿者,轻生的人就会多一丝被救援的希望;减少一次极端直播,主播们就会多一分安全保障。对此,有关方面该怎么做?

谢澍认为,针对起哄者,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更有效的现场处置机制,加强对现场的控制,对起哄者及时加以规劝和制止。对起哄怂恿者虽难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进行批评和教育,传递正确的价值观。同时,这种起哄行为的发生体现了部分群众对生命的不尊重,所以还要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陈东鸣看来,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对于故意起哄、刺激轻生者自杀的行为要进行严厉处罚,完善处罚标准;对于教唆情节严重者,甚至妨碍救援者,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围观看热闹的要予以口头批评。社会要加大宣传教育,可以在各大网站及短视频平台以案释法,以此来弘扬和谐友善的社会风气。要加大监管,政府各部门要联防联控,资源共享,共建共享,对于一些不当行为及时曝光;畅通群众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及时反馈。

对于网络平台,专家一致认为应加强审核和监管。

我国《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明确,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谢澍说,应建立被动+主动双层审查机制,直播平台可以引入技术手段,比如人脸识别、语音识别等技术,自动检测违规内容,完善一键举报;系统自行对关键词、关键句、关键场景进行识别,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建立和畅通视频、评论举报投诉机制,发挥网友的监督力量,加大对不良信息的审查和消灭力度。还要提高网友素养,进一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建立清朗文明的互联网环境。

“平台应落实主播身份实名认证和‘黑名单’制度,对于长期进行‘极端直播’吸引流量的账号,应予以封禁,建立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同时要建立自律机制,引导主播自觉遵守行业法律规范和指引,加强对主播的管理和培训,规范提高直播内容的质量。”隗卓然说。(法治日报)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记者 张守坤  编辑:陈周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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