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警方公开“色狼”完整姓名上热搜!网调显示97%网友支持,律师:涉及公共利益可以公开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3-04-21 07:53   

“我想可以再摸一次”

色狼被女孩甩了一耳光

2021年5月,男子李某从地铁5号线南星桥站准备去紫金港站,大概坐了一半路程到和睦站附近,有个女乘客正好坐到了他的左侧座位。

李某伸出左手拿自己裤袋里东西的时候,碰到女乘客右边大腿外侧。女乘客没有任何反应。

“我想着可以再摸一次。”李某就又把左手伸了过去,持续摸了5秒左右,女乘客依然没有反应。

到了紫金港,李某打算起身离去,女乘客突然站起来,直接用右手扇了他一个耳光。

女乘客思路清晰地说自己什么都知道,还用手机全程拍了下来。

民警到达现场,李某当日被行政拘留。

2021年7月的一天晚上,杭州地铁2号线凤起路站,一黑衣男子惊慌失措跑上站厅,其身后一男一女紧追不舍。

地铁工作人员发现这一异常情况,立即追了上去,男子被抓。

警方一审讯,黑衣男子朱某奇对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供认不讳。

当天,朱某奇精心准备了作案工具,随身携带一黑色袋子,袋中装有一台数码摄录一体机,纸袋下端开有一小孔,摄像头从小孔中伸出用于拍摄。

他趁着地铁龙翔桥站人多拥挤的“便利环境”,伺机寻找机会偷拍女孩。

律师说法

涉公共利益行政处罚可警示公众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的李定胜律师认为,原则上,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在作出适当的信息处理后都可以公开,比如杭州公安仅公开名字和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行政处罚是否公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信息、隐私权益保护之间的衡量。

公民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而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一般而言,个人信息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普通公众可从文书内容中识别该个人。

从杭州公安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的内容来看,仅涉及被处罚人的姓名和主要违法事实,并不涉及被处罚人的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职业等信息。

所公示内容涉及的被处罚对象,不具有可识别性,并不涉嫌侵犯隐私。

若公示的处罚内容,属于具有识别性的个人信息,则需进一步讨论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公开处罚,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如公众人物与普通人对隐私保护的边界。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同时,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中也规定:要求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因行政处罚是对违法信息的公示,不仅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同时也涉及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行政机关在对被处罚人的个人信息作出适当处理后,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这有利于打击和预防违法行为,警示公众。

但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除外。

来源:橙柿互动  作者:橙柿互动记者 程潇龙  编辑:陈周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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