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初三学生被罚站倒地身亡,学校要不要担责?当地教育局回应橙柿:已成立事件指导处理小组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3-03-18 08:15   

律师说法

学校是否存在过错?

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律师来了签约律师谢蓓:

初三学生被老师罚站后突然死亡,这样的情况当然大家心痛惋惜,同时也十分关注,这种情况下,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学校又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呢?谢蓓律师认为,学校是否有责任要视不同情况而定。

首先,老师罚站是否属于体罚?罚站合不合理?

体罚是家长们都很关注的问题,该名学生罚站后死亡又再次引发了学生家长及有心人士对学校体罚的关注,不禁想问老师罚站是不是老师在体罚学生?

但实际上,仅仅罚站的话属于正常的惩戒行为。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通过罚站等方式予以惩戒,罚站时间限制为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因此,如果对该名学生罚站是由于该学生违反课堂纪律等合理事由,没有超长时间罚站等情况,则罚站不属于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情况,学校罚站不应承担责任。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其次,该名学生死亡原因究竟为何?学校是否有责任?

学校是否有责任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对于校方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初三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对于该名学生死亡的后果,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以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为判断依据。

罚站属于正常的惩戒行为,一般情况下,罚站并不会导致学生死亡的结果,但如果该学生死亡是因为患有特殊疾病或属于特殊体质,而学校对该名学生的身体健康或特殊体质是明知的,那么学校就明显疏于照顾,属于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最后,学校是否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延误救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报道,孩子家属反映该名学生倒地后任课老师并未立刻送医,若情况属实,校方确实送医不及时的,那么校方明显具有过错,此时,对于学生突发疾病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来源:橙柿互动  作者:橙柿互动记者 夏裕  编辑:陈周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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