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西省检察院近日发布的山西省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太原市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郭某某走私毒品案。
女子为婆婆买不眠症治疗药查出涉毒成分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81年9月出生,某高校职工。
2020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通过微信与“日本郑司机”联系,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日本郑司机”购买不眠症治疗药390粒,双方商定采用隐蔽包装、伪报胃药方式自日本邮寄走私入境。2020年11月18日,公安人员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某便利店查获该邮件,从该邮件内查获氟硝西泮片剂390粒,共78克(折算为海洛因0.0078克)。经鉴定,从上述片剂中检出氟硝西泮成分。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对郭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1年2月23日,太原海关缉私局以郭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月15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对郭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办案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认真审查证据,准确把握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的毒品氟硝西泮在太原市尚属首例。由于氟硝西泮系《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管的精神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故检察机关通过讯问被不起诉人等方式审查在案证据,核实郭某某对“不眠症治疗药”性质的认知时间、途径,邮寄快递方式及发件人姓名地址,查清涉案人员是否存在伪报品名、隐匿真实身份的情况,以推定涉案人员主观明知问题。另外着重核实了涉案人员购买“不眠症治疗药”的用途,服用的具体情境,服用的感受等,以查实涉案人员是否以非医疗目的贩卖、使用以及可能涉及的上下游犯罪。最终查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家庭条件优渥、工作稳定,为婆婆有效治疗失眠而请境外朋友帮助购买、邮寄“不眠症治疗药”,并非做其他用途。
(二)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办理中,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承认犯罪的相关事实,但不认为其为婆婆购买“不眠症治疗药”的行为是犯罪。检察机关对其开展了释法说理,同时也推动值班律师有效参与,针对被不起诉人对其所犯罪名、量刑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方面不理解的情况,值班律师耐心解释,既保障了当事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又能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最终,郭某某认罪伏法,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效推进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适用。
(三)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由于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故检察机关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典型意义】
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中的毒品含量低,但同样会对人体及大脑造成损伤,以及衍生其他犯罪,应当区分非医疗走私、贩卖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案件范围的限制,不能剥夺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毒品犯罪案件要根据当事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认罚所处阶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有利于惩治预防犯罪、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