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消息 在“国际残疾人日”来临之际,江苏省法院、江苏省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1例如下:
拒绝抚养残疾儿 离婚请求被驳回
基本案情
李某与刘某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后于2018年4月生一女李某某。2018年5月,李某某被确诊为唐氏综合症。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及孩子生病等问题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隔阂。2019年8月,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刘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均以实际困难为由拒绝抚养李某某。
裁判结果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李某与刘某的女儿李某某系唐氏综合症患者,双方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在双方均不同意抚养李某某的情况下,不宜准予双方离婚。望双方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共同陪伴女儿接受康复治疗,多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相互理解和信任,加强沟通和交流,为家庭生活多一份付出和责任。遂判决:不准予李某与刘某离婚。
典型意义
夫妻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带来较大影响,对残疾子女尤甚。虽然保障离婚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但离婚绝不是夫妻双方可以逃避对残疾子女抚养责任的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3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未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判决不准离婚。”本案中,虽然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均不愿意承担对残疾子女的抚养义务,如果机械地刚性判决准予离婚,将患病的李某某判归夫妻一方抚养,势必会加大直接抚养方的经济和精神压力,还可能会导致其心有不甘,不愿尽心抚养。在夫妻双方未对残疾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合理安排的情况下对其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有助于教育、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充分维护残疾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