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夫妻结伴养老”散伙 闹上法庭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09-30 11:16   

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 周先生、赵女士是两位独居的耄耋老人,为了排遣寂寞、改善生活,两人过起了“共同居住、合作养老”的同居生活;同时,为了平衡开支、避免纠葛,两人又约定了“既非夫妻,也非雇佣”的身份关系。然而,经过数年的共同生活实践,圆满的设想终究抵不过金钱的现实,因“合作养老”而产生的经济矛盾日益突出,最终以“散伙”收场。

不成想“合作”容易“散伙”难,且颇有“剪不断理还乱”的情形,尤其是赵女士向周先生借用银行卡理财一事,因双方对理财款20万元的权属产生争议而走上诉讼维权之路,日前上海嘉定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缘起

合作养老

2012年10月

80多岁的周先生在报纸上看到一则寻找单身老人共同居住、合作养老的征询启示,心动之余进行联系,了解到该启示系80岁的赵女士刊登。经过进一步的沟通洽谈,周先生对与赵女士合作养老充满期待。在子女认可的情况下,双方决定共同居住、相互照顾,并签订《合作养老约定》。

约定

双方既非夫妻关系,也非雇佣关系,而系结伴合作养老关系;双方各自从养老金中提取部分资金组成双人养老基金,专用于共同生活支出,每月的基金积余部分用专户存入银行,以备以后不足等。

之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

补充

2013年3月

周先生、赵女士对双人养老基金作了细化,为此签订《补充约定》。

约定

周先生、赵女士每月分别出资2,000元、1,000元,相互存入对方银行账户,均由赵女士管理。

后,赵女士出资的1,000元未存入周先生的银行账户,周先生出资的2,000元亦未存入赵女士的银行账户。

理财

2016年7月

周先生在银行办理了尾号4321的银行卡,并将该银行卡交给赵女士全权使用和管理。不久后,赵女士因理财需要向周先生借用银行卡,双方为此签订《协议》。

约定

2017年3月24日起由赵女士自设密码使用,自担理财风险;在此之前的卡内资金归周先生所有,在此之后的卡内资金归赵女士所有等。

《协议》没有明确借用的银行卡即4321银行卡,但2017年3月24日之前4321银行卡内余额约0.5元,2017年3月24日赵女士从自有银行卡转入20万元至4321银行卡,并购买了20万元的理财产品。此后4321银行卡一直由赵女士使用,而20万元的理财产品到期后赵女士又多次购买。

矛盾

2018年12月

周先生和赵女士因产生矛盾而终止结伴合作养老关系。2个月后,周先生在未告知赵女士的情况下,办理了4321银行卡挂失手续,同时取得新银行卡。

2019年12月

赵女士至银行办理其通过4321银行卡购买的20万元理财产品到期赎回手续,才被银行告知其手持的4321银行卡已被挂失,无法办理理财产品赎回。

事后,周先生既不为赵女士办理理财产品赎回手续,又不返还相应款项,赵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返还20万元。

此外,通过查询4321银行卡交易明细,赵女士最后一次购买20万元理财产品的实际为2019年1月7日,2020年1月6日银行发放理财利息9,000余元。

争议

诉讼中,周先生称双方每月出资的养老基金并没有实际支出,赵女士用于购买理财的20万元来源于双人养老基金,系两人共同财产,但因两人“散伙”时赵女士已分得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故该20万元应归周先生个人所有。

赵女士则否认周先生上述所述,并称双方养老基金每月仅3,000元,已经全部用于共同生活支出,没有任何积余;该20万元完全来源于其个人积蓄,系其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

事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赵女士用于理财的20万元款项的来源及因来源而产生的归属。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事实一

周先生与赵女士既非夫妻关系,也非雇佣关系,而系结伴合作养老关系,并约定“双人养老基金”由双方分别出资2,000元、1,000元,不移作他用;

事实二

赵女士因理财需要与周先生签订《协议》,明确赵女士借用周先生的银行卡,并自设密码、自担风险,赵女士亦因此取得4321银行卡;

事实三

截止2017年3月24日周女士转账20万元之前,4321银行卡仅有余额0.5元左右,即周先生已将4321银行卡内资金作了处理;

事实四

2017年3月24日赵女士从自己的银行卡一次性转入周先生4321银行卡20万元,此时距离双方共同生活仅4年余,即便“双人养老基金”无任何支出,累计仅有10余万元,与周先生所述该20万元来源于双人养老基金积余明显不符;

事实五

赵女士以该资金多次购买理财产品并到期赎回,最后一次购买20万元理财产品到期后未能办理赎回手续,系因周先生挂失4321银行卡所致,并因此自动转为下一购买周期,且双方一致确认20万元理财产品现仍处于正常理财中。

判决

通过以上查明事实,法院经分析认为:

• 可以确认赵女士用于理财的20万元款项来源于赵女士,系赵女士个人财产,应归赵女士个人所有。

• 赵女士未能取得该理财款系因周先生挂失4321银行卡所致,故在周先生拒绝提供新银行卡的情况下,赵女士要求周先生返还该20万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 周先生按赵女士诉请承担返还责任后,原由赵女士享有的理财权利则归属于周先生。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赵女士的诉讼请求。但周先生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终审判决。

评说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人均寿命的增长,养老模式也呈多元化、个性化趋势发展;与此同时,与养老有关的人文、经济、环境等问题不断呈现。选择符合自身需求及健康文明的养老模式,不仅有益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有益于家庭和睦,亦有益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但愿夕阳下的养老有朝阳般的前景,人人享受社会进步的发展成果。

来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作者:文字 叶莎  编辑:李嘉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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