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卖方反悔 法院判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18万元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09-25 11:16   

人民法院报讯 面对水涨船高的房价,已经签订购房合同和收取定金的卖方却突然反悔要求加价。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定金5万元并赔偿损失18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9年,家住衢州市区的纪某想要置换一套大些的房子。在将自己原有房屋卖出后,纪某经房产中介介绍看中了刘某的房子,并最终敲定成交价为220万元。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当天,纪某便支付了5万元定金。

两个月后,纪某终于办齐了各项手续,而双方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时间已至。不料此时刘某却提出因为房屋价格上涨,要至少加价5万元才卖。合同签了,定金交了,房款也已经准备好了,卖方却违约,纪某感到措手不及。

无奈又愤怒的纪某将刘某诉至柯城区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时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5万元,合计35万元。

庭审中,刘某认为案涉房屋是自己与妻子蓝某的共有财产,自己签订合同时未取得蓝某同意,现蓝某不同意出售房屋,两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自然无法履行合同,仅同意返还纪某5万元定金。

因本案的案涉房产价格确有波动,依纪某申请,法院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双方约定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案涉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时间案涉房产价格为238万元,比合同约定的成交价高出1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纪某与刘某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纪某依约向刘某支付定金后,刘某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显属违约。因刘某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现纪某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刘某不履行合同义务,纪某变卖原有房产后,未能实现重新购置房产的目的,现由于房价变化等因素,增加纪某今后购房成本,造成纪某损失18万元。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罚则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本案中,根据合同中双方双倍返还定金的约定与鉴定机构鉴定产生的实际损失,法院酌定按鉴定机构所鉴定损失确定违约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万元,同时返还原告预交的5万元定金。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周琴 郑雯倩 张鸿曌  编辑:李嘉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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