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讯 南京一用户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安装充电桩却成了难题。物业管理公司以租赁车位不可安装及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予以阻挠。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物业管理公司予以配合。
朱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驾驶新能源汽车,故想在小区租赁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按供电企业要求,需要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朱某的申请材料上盖章。而物业管理公司以朱某的车位是租赁而非产权车位、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不予配合。经数次沟通无果,朱某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管理公司立即在国家电网公司所需的申请材料上盖章,并按国家政策和国家电网就安装新能源纯电动汽车充电桩相关要求做好物业服务配合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以朱某所租车位为小区共有车位,要求朱某将其请求报小区自治组织同意作为盖章的条件之一并无不妥,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朱某不服,提起上诉。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朱某作为涉案车位长期承租方,有权在其使用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套的充电桩。且该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对朱某安装充电桩的行为是支持的。现朱某申请在其使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按照供电公司的要求需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相关申报材料上盖章,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予配合。
至于朱某承租的车位安装充电桩等所涉的用电条件、消防等问题是否符合安装条件,应由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判断。物业公司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在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利予以纠正、制止,相关权益人也应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管。
故二审撤销原判,判令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国家电网公司所需的材料上盖章,并按国家政策和国家电网就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相关要求予以配合。
■法官提醒■
南京中院主审法官涂甫介绍,国家大力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电动汽车作为零排放的新能源汽车对环境保护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布局中,除了政府的强力推动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所扮演的角色也十分关键。同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按照《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主动加强业主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引导小区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充电桩进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为小区提供服务的责任人,不得以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消极对待,甚至阻挠充电桩基础设施的合法建设需求,而应依法依规积极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