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 男子深夜上街“觅食”未果,为发泄情绪点燃垃圾桶,这“怒火”烧坏了旁边的报刊亭,也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某日凌晨,以捡废品为生的张某在某街上的垃圾桶内翻找食物充饥,但一无所获。一怒之下,他用打火机点燃了垃圾桶里的干树叶和纸皮,导致垃圾桶被烧毁,火势波及到旁边的报刊亭,报刊亭的三面钢化玻璃和不锈钢卷门闸门面被完全烧毁。经相关机构认定,垃圾桶和报刊亭损失价格达5千余元。
同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张某精神状态正常且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后,公诉机关以放火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监控画面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1
关于放火罪的构成要件
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主体为一般犯罪主体。由于放火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纵火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张某主观上属故意,虽其犯罪的动机是因在垃圾桶内找不到食物而发泄情绪,但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
2
放火罪与以放火方式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
两罪名主要区别是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放火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如果行为人以放火的方法毁损财物,本身没有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则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如果该行为已危害或危及公共安全,则构成放火罪。
3
关于放火罪中的“严重后果”
放火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危险犯,认定既遂、未遂的界定标准不在于行为人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目的,而在于是否具备了法律所要求的全部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即使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述刑法条文中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如属上述两种情形,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法定刑处罚。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张某用打火机点燃垃圾桶里的废纸和树叶,导致垃圾桶及附近报刊亭门面烧毁,经鉴定,垃圾桶和报刊亭损失为5千余元。张某的放火行为虽造成一定实际损害,但不属严重后果,故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
法官提醒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属于我国刑法上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是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因其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具体行为,造成了具有严重后果的危险性,即使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既遂。无论何人,身处何时何处,基于何动机,都应守法、理性、文明,切勿因一时情绪,因一己之私,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