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里遇两美女,男子搭讪引发血案,五人获刑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08-24 10:04   

据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 男子电梯偶遇美女,想上去打个招呼,却不想因为一句“聊骚话”引发了一起血案。

案情回顾

某日凌晨,被告人宋某、胡某涌、谢某、郭某根来到辉云宾馆四楼,在电梯里遇到年轻女子黄某、凌某红,宋某见两名年轻女子美貌,就撩了一句“嗨,美女”。

导致与陪同两年轻女子的被害人韩某森发生口角,双方争吵一阵后,宋某等四人以及之后上楼的江某亮一起对被害人韩某森和劝架的刘某亮实施了殴打。

之后

江某亮、宋某等五人欲将韩某森拖至宾馆外继续实施殴打,将韩某森拖进电梯后,江某亮使用一把弯刀朝韩某森大腿处捅了一刀,致韩某森腿部大出血,随后五人逃离了辉云宾馆。

经鉴定,韩某森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刘某亮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不久宋某、江某亮、胡某涌、谢某四人陆续落网,而郭某根则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

万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五名被告人在万载县辉云宾馆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五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根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外四名被告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宋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而江某亮持械滋事,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某亮、胡某涌赔偿了韩某森的损失并得到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遂依法分别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江某亮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谢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郭某根有期徒刑一年;胡某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案例素材来源:万载县人民法院

来源:宜春法院  作者:  编辑:李嘉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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